我國現行稅法體系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注冊會計師《稅法》中提及的稅法體系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構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及復合型稅制。下面就具體了解一下知識詳情吧。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我國稅收制度屬于復合型稅制。稅法體系中各稅法按基本內容和效力、職能作用、權限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我國稅法的分類見下表:
分類依據 | 具體種類 | 分類說明 | 類別包含內容 |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稅收基本法 | 屬于稅法體系中的母法 |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制定 |
稅收普通法 | 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別立法實施的法律 | 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 |
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 | 稅收實體法 | 確定稅種立法 | 稅收實體法體系按照征收對象的不同分為商品(貨物)和勞務稅類、所得稅類、財產和行為稅類、資源稅及環境保護稅類、特定目的稅類 |
稅收程序法 | 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 | 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 |
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 | 國內稅法 | 國家的內部稅收制度 | —— |
國際稅法 | 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 | 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國際慣例等 |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由稅收實體法體系和稅收程序法體系構成。
1.稅收實體法體系
稅種的分類不具有法定性。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體系見下表:
(1)按照征稅對象不同
稅種分類 | 稅種名稱 | 作用(說明) |
商品(貨物)和勞務稅類 | 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 主要在生產、流通或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
資源稅和 環境保護稅類 | 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主要調節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
所得稅類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 主要調節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 |
特定目的稅類 | 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船舶噸稅 | 主要是為達到特定目的,調節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 |
財產和行為稅類 | 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 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
(2)按照稅負是否容易轉嫁(調整)
稅種分類 | 稅種名稱 | 作用(說明) |
直接稅 | 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 | 稅負不易轉嫁,由納稅人直接負擔,其納稅人與負稅人一致 |
間接稅 | 處于生產流通環節的稅種一般屬于間接稅,如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 納稅人可將稅負全部或部分轉嫁給他人負擔,納稅人與負稅人不完全一致 |
(3)按照計稅價格(收入)中是否包含稅款(新增)
稅種分類 | 稅種名稱 | 作用(說明) |
價內稅 | 如消費稅、資源稅 | 計稅價格(收入)中包含稅款的稅種 |
價外稅 | 如增值稅 | 計稅價格(收入)中不包含稅款的稅種 |
2.稅收程序法體系
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還有一系列稅務管理流程和時限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
(1)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實體稅法中的征管規定執行。
(2)由海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知識點來源:第一章 稅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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