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第十四章為稅務行政法制,稅務行政法制在最近3年稅法考試中的平均分值約為2.5分,是CPA考試的非重點章。本章的重點不突出,程序性的知識點多,內容繁雜零散,復習備考需要有耐心。以下為本章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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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征稅行為★★★
(1)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2)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3)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①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依法拍賣或變賣所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
5.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
在復習這部分內容時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注意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的關系,在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中,解決征稅問題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解決征稅問題之外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2.在稅務行政復議之前是否有前置程序?是否需要先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才能提請行政復議?
首先,按照現行《征管法》的規定,征稅問題的爭議,需要先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才能進入復議程序,這也是程序優于實體原則的體現。
其次,罰款問題的爭議,還要區分為對罰款決定的爭議和對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決定的爭議。對罰款決定的爭議,沒有先繳納罰款再申請復議的政策要求,但是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爭議,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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