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制度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第十三章為稅收征收管理法,在最近3年考試中的平均分值約為3.5分,易出單選題、多選題,也可以與其他稅種或行政法制內容混合出主觀題,是CPA考試的非重點章。以下為第十三章的知識點稅款征收制度的相關內容,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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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節:稅款征收
【知 識 點】
稅款征收制度
(一)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基本要點 | 延期納稅 | 延期申報 |
申請主體 | 納稅人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批/核準級次 |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 | 縣以上稅務機關核準 |
延期的原因 | 特殊困難,包括: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 特殊情況,包括: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2)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
稅務機關 對延期的審批 | (1)納稅人應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報送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2)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3)稅務機關不予批準的延期納稅,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經批準的延期納稅,在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2)稅務機關告知申請人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 |
延期期限 | 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申報,并與預繳數相比較,辦理納稅結算 |
口訣:
延期納稅的批準級次高于延期申報的批準級次。
延期納稅省級批,不可抗力缺資金。
最長可延3個月,期間免收滯納金。
延期申報縣核準,不可抗力難算準。
申報可延稅預繳,上期核定有結算。
(二)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滯納金的計算是從稅款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其滯納天數應包含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
舉例:
某按月繳納資源稅的企業2023年11月銷售資源產品應納資源稅10000元,該企業于2023年12月22日實際繳納稅款:
該企業應于2023年12月15日(含)前繳納稅款,但該企業在12月22日才交稅,滯納天數不含15日當天,要從12月16日算起,到12月22日止,包含22日當天,共計滯納7天,則應加收滯納金=10000×0.5‰×7=35(元)。
(三)減免稅收制度★★
1.納稅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3.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四)稅額核定制度★★
納稅人(包括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程序:有根據——責令限期納稅——明顯轉移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等——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
對比分析 | 稅收保全措施 |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 |
主要 不同點 | 被執行人范圍不同 | 只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還涉及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
基本措施 不同 |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 |
執行限度有差異 | 以應納稅額為限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稅額、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 | |
主要 相同點 | 批準級次相同 |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
基本人權保障相同 |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措施范圍之內 | ||
兩項措施之間的關系 |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之間只有可能的連續關系,但沒有必然的因果連續關系。也就是說,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稅收保全措施作鋪墊,而稅收保全措施的結果也不一定就是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
其他規定: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單價4000元的金項鏈→可執行;單價4000元的電冰箱→不可執行。)
(2)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六)欠稅清繳制度★
主要措施:
1.嚴格控制欠稅審批權限——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集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
2.規定限期繳稅時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稅款優先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的債權。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執行(破產清算除外)。
提示:
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優先原則受《破產法》約束,有擔保的債權償付后的余額才能體現稅收優先。
(3)納稅人欠稅的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4.建立欠稅清繳制度
(1)擴大阻止出境對象的范圍。
(2)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
(3)大額欠稅(5萬元以上)處分財產報告制度。
(4)對欠稅納稅人可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5)建立欠稅公告制度。
(七)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提示:
這里應與關稅相關規定對比記憶。(此表在關稅一章也曾出現)
情況 | 關稅規定 | 征管法規定 |
溢征 | 海關發現后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稅務機關發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自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 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補征稅款,不得加收滯納金 |
追征 | 海關自納稅人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并從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稅務機關在3年內追征稅款、滯納金 (2)特殊情況(非故意,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長至5年 (3)偷(逃)、抗、騙稅的,無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未繳或少繳稅款0.5‰的滯納金 |
(八)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征管★★
為了協調《稅收征收管理法》與《企業破產法》兩部法律之間規定的沖突,更好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自2020年3月1日起,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稅收債權適用下列規定處理:
1.申報的稅收債權范圍——包括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債權申報。
2.稅收債權金額的計算——企業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九)《無欠稅證明》開具服務?★
1.《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所記載的信息,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
納稅人因境外投標、企業上市等需要,確需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所稱“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
(1)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不同納稅人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辦理規程有所不同:
納稅人 | 辦理規程 |
已實行實名 辦稅的納稅人 | 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申請開具,無須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 |
未辦理實名 辦稅的納稅人 | 區分以下情況提供相關有效證件: (1)單位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登記機關發放的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自然人納稅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為申請開具的,還需一并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
3.對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納稅人,證件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其申請。經查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符合開具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開具《無欠稅證明》;不符合開具條件的,不予開具并向納稅人告知未辦結涉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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