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的征收管理_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的第八章為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下文為開始對環境保護稅法進行復習,環境保護稅的考點比較清晰,重點相對突出,考生要注意記憶。如下文的環保稅的征收管理,就是要求考生能夠重點掌握的內容,各位考生一起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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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中,《稅法》教材共包含18個實體稅種,但在考試中100分的總分值并不會均攤在每個稅種上,而是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也能做到重點突出。所以考生在備考時應該針對重要知識點進行重點復習,東奧根據稅法輕一老師的授課講義整理稅法各章考點,讓考生的備考可以有的放矢,點擊領取稅法重要知識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八章: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第二節:環境保護稅法
【知 識 點】
環保稅的征收管理
環境保護稅采用“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或監測)、信息共享、協作共治”的征管方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2.納稅期限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1)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2)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3.納稅地點
應稅污染物排放地。
(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應稅固體廢物產生地;應稅噪聲產生地。
4.稅額復核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5.擔責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即納稅不能免除污染責任。
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8月23日-25日,備考的時間總是轉瞬即逝,請各位考生珍惜時間積極備考!以上內容整理自劉穎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點擊下圖了解課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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