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為什么不視同銷售
精選回答
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是將一些不具備明顯銷售特征的行為看作是銷售,這是出于稅法的公平性要求或管理的需要。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視同銷售“貨物”,一類是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視同銷售貨物包含8種情況,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包含2種情況,具體如下:
一、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含交際應酬)。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的原理
增值稅是流轉稅,如果購進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的話,這個貨物還處于增值稅的流轉環節,鏈條并沒有中斷,但所有權已經發生變化了,因此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而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貨物流出了增值稅的領域,企業就已經是貨物的最終消費者了,加之增值稅是由最終消費者承擔,所以不再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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