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精選回答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 計稅依據
1.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2.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不動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全年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m2)×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1.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3.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
適用稅額
1.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分級幅度稅額。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城區常住人口為標準: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
2.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2.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
3.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
4. 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
5.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
6.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1)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
(2)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簽訂的次月
7.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征收的耕地)
(1)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
(2)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簽訂的次月
二. 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 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依照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將其占用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和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內容,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納稅人如有住址變更、占用面積變化等情況要按規定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 納稅地點
1.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2.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在一地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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