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_2024注會稅法預習考點




注會《稅法》中,資源稅雖然不似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等大稅種,但其在注會《稅法》科目中的重要程度不低,是可以出客觀題和主觀題的三星知識,同學們在學習時予以重視。
資源稅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環節
環節 | 是否征稅 | |
開采(生產)銷售環節 | 征稅 | |
自產自用環節 | 以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 | 不征稅 |
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 征稅 |
(三)計稅依據
1.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計征方式 | 計稅依據 |
從價計征 |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3)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倒擠) ④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
從量計征 |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
2.外購應稅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的扣減
情形 | 扣減規定 |
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 | 直接扣減外購原礦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
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 | 直接扣減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
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 |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
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按照《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1.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具體適用稅率
2.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具體適用稅額
(五)稅收優惠
優惠政策 | 具體情形 | |
免征 |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 |
減征 | 20% |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 |
30% | (1)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 (2)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 (3)頁巖氣(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40% | 稠油、高凝油 | |
50% | 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
(六)征收管理
項目 | 具體規定 |
納稅義務 發生時間 | (1)銷售應稅產品,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 (2)自用應稅產品的,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
納稅地點 | 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 |
納稅期限 |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1)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2)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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