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_CPA稅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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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
(一)稅基式優惠
分類 | 具體內容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 (1)免征:農作物種植、遠洋捕撈等 (2)減半: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以下簡稱“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加計扣除優惠 | 1.研發費用 (1)一般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 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提示】 ①一般企業是指除制造業以外的企業,且不屬于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 ②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新增) (2)制造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提示】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委托境外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2.支持我國基礎研究加計扣除 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3.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4.高新技術企業新購置設備、器具加計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
加速折舊優惠 | 1.可以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是指: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3.中小微企業購買設備器具的所得稅前扣除規定(新增) 中小微企業購買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允許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
創投企業優惠 |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減計收入優惠 |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二)稅率式減免優惠——減按低稅率
稅率 | 具體內容 |
20% | 小型微利企業 【提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教材未收錄: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15% |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2)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3)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間) |
10% |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提示】該類非居民企業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
(三)稅額式減免優惠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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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會考試時間是8月25日-27日,面對知識點非常瑣碎的稅法,在備考時間僅剩幾天的沖刺階段,更應該牢牢把握其中的重點內容,讓備考復習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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