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稅收優惠_2023年注會稅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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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所屬章節】
第八章: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第一節:資源稅法
源稅的稅收優惠
資源稅稅收優惠分為4個方面:
(1)資源稅法明確的法定減免;
(2)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政策減免;
(3)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特殊減免;
(4)其他減稅、免稅政策。
(一)法定減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2.減征資源稅
資源類別 | 減稅政策 |
原油、天然氣 |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 |
礦產品 | 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
(二)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政策減免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調整)
(四)其他減稅、免稅政策
1.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3.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五)資源稅減免稅的享受
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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