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計稅依據_2023年注會稅法重要考點
注會稅法科目每年的新政策都有很多,所以對于每年的考生來說,備考都有新內容。東奧整理了2023年注會稅法重要考點講解,正在備考注會稅法的小伙伴們快來學習吧!
【知識點】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第八章:資源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
第一節:資源稅法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計算。
計稅依據 | 舉例 |
從價計征—銷售額 | 原油、天然氣、煤、寶玉石類非金屬礦產、二氧化碳氣 |
從量計征—銷售數量 | 稅目稅率表無直接規定,只有選擇性規定 |
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鹵水 |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1.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2.運雜費用的扣減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3.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課稅數量確定的幾種基本情況: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
● ● ● ● ●
本文知識點內容根據東奧名師劉穎老師《輕一高效基礎班》講義整理,劉穎老師主編的《輕松過關?一》與課程內容同步,以下為《輕一》試讀內容,點擊圖片試讀更多!
注會稅法科目重點恒重,對于重要知識點,考生們需要認真對待、著重學習。2023年注會考試時間在8月,請大家嚴格執行學習計劃,加緊練習,爭取順利拿到注會證書!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