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3年注會稅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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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節: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稅額計算中特殊問題的處理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基本規定是按收入全額計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但根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同,有如下特殊規定: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按上述政策執行。
2.關于“次”的規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適用稅率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4.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5.其他規定
一般情況下,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規定(教材P313):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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