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彌補_2023年注會稅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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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虧損彌補
【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應納稅所得額
虧損彌補
1.基本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2.特殊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3.其他相關規定
(1)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不低于3年),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稅務查補的所得可用于補虧。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補扣的支出追溯調整盈虧及彌補。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多繳的稅可抵可退。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追溯扣除導致虧損或加大虧損的,追溯調整虧損及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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