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稅額_2023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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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時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收費,例如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等)。
【提示】
(1)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都要并入銷售額計算征稅,目的是防止納稅人刻意分解銷售額,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納稅的現象。
(2)關于含稅與否的判定。以下幾種情況為含稅收入,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價外費用、計稅的包裝物押金、零售價格。
(一)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確認
1.銷售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銷售額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符合條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4)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5)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二)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確認
1.折扣方式銷售
銷售方式 | 稅務處理 | 說明 |
折扣銷售(商業折扣) | 折扣額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 (要求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上分別注明) | ①目的:促銷 ②實物折扣:按視同銷售中“贈送他人”處理,實物價款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 |
銷售折扣(現金折扣) | 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 目的:鼓勵購貨方盡早還款 (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屬于一種融資行為) |
銷售折讓 | 折讓額可以從銷售額中減除 | 目的:保證商業信譽,對已售產品出現品種、質量問題而給予購買方的補償 |
(二)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確認
2.以舊換新銷售
(1)一般貨物:按新貨同期不含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收購價格;
(2)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扣減舊貨收購價格)。
【提示】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以舊換新業務繳納的消費稅也是這樣確定銷售額的。
3.還本銷售
銷售額就是貨物銷售價格,不得扣減還本支出。
4.以物易物銷售
雙方均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應稅銷售行為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處理
(1)包裝物押金與包裝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稅處理。在銷售貨物時收取的包裝物租金,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2)銷售貨物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且未逾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并入銷售額征稅(啤酒、黃酒及非酒類貨物適用)。
【提示】
①“逾期”是指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超過1年。
②逾期包裝物押金為含稅收入,需換算成不含稅價再并入銷售額;稅率為所包裝貨物適用的稅率。
(3)酒類產品:
啤酒、黃酒:按上述(2)處理;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押金,無論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一律在收取時并入銷售額征稅。
時點 | 非酒類產品、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 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 |
收取時 | 不繳納增值稅 | 繳納增值稅(押金需換算為不含稅金額) |
逾期 | 繳納增值稅(押金需換算為不含稅金額) | 不再繳納增值稅 |
6.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
(1)直銷企業——直銷員——消費者:銷售額為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消費者:銷售額為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7.貸款服務
(1)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提示】
不得扣減利息支出。
(2)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8.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9.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2)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一并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并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3)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10.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三)按差額確定銷售額
應稅項目 | 關于銷售額的具體規定 |
1.金融商品轉讓 | 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1)不得扣除買賣交易中的其他稅費 (2)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王穎有提示】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4)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規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王穎有案例】某經營金融業務的公司(一般納稅人)2021年第四季度轉讓債券賣出價為7000000元(含增值稅價格,下同),該債券是2019年10月購入的,買入價為6000000元。該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轉讓金融商品出現負差40000元。則第四季度轉讓債券的計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分別是: 計稅銷售額=(7000000-6000000-40000)÷(1+6%)=905660.38(元) 銷項稅額=905660.38×6%=54339.62(元) 金融商品轉讓是需要先按照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及上期結轉的負差計算出差額,然后根據差額進行價稅分離的 |
2.經紀代理服務 |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王穎有提示】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 | 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保)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包括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 (1)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三方關系):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租賃標的物為車輛時會用到) (2)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兩方關系):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3)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二選一計稅) |
4.航空運輸(代理)企業 | (1)航空運輸企業: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收的機場建設費(民航發展基金)-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2)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 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
5.客運場站服務(一般納稅人) |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承運方運費 |
6.旅游服務 | 選擇差額計稅的: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王穎有提示】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
7.建筑服務 |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王穎有提示】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8.銷售房地產項目 |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1)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不含契稅 (2)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
9.轉讓 不動產 |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2)確定差額的依據為發票;無發票,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 |
10.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 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
【提示】
(1)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2)納稅人取得的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必須遵從下列順序: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或=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五)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對于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適用稅率)。
■ 所屬章節:增值稅法
■ 內容來源:選自王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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