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原則_2023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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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原則
稅法原則可以分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和稅法的適用原則兩個層次。
稅法的原則反映稅收活動的根本屬性,是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
一、稅法基本原則(四基本)(★★★)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中的體現,是國家稅收法治的理論基礎。
分類 | 具體規定 |
1.稅收法定原則 (基本原則的核心) | (1)稅收要件法定原則——立法角度 國家對其開征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進行專門確定才能實施; 國家對任何稅種征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征稅的各個要素不僅應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而且規定應盡量明確 (2)稅務合法性原則——征收程序法定 稅務機關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稅,不得隨意減征、停征或免征,無法律依據不征稅 |
2.稅收公平原則 | (1)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則 |
(2)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 | |
3.稅收效率原則 | (1)經濟效率:要求稅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 |
(2)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節約稅收征管成本 | |
4.實質課稅原則 | 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例如,如果納稅人通過轉讓定價或其他方法減少計稅依據,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計稅依據,以防止納稅人避稅與逃稅,這樣處理體現了稅法基本原則中的實質課稅原則 |
二、稅法適用原則(六適用)(★★★)
內容 | 要點 |
法律優位原則 | (1)含義: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3)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1)含義: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2)目的: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1)含義: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引起法律適用的混亂 |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 (1)含義: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效力高于一般規定效力 (2)應用: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級別較高的稅法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含義: (1)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 (2)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1)含義: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適用 (2)目的: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
■ 所屬章節:稅法總論
■ 內容來源:選自王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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