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_CPA稅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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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行政訴訟
要素 | 具體規定 |
原則 |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合法性審查原則;(3)不適用調解原則;(4)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 |
管轄 | 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
受案范圍 | 與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基本一致 |
起訴 和受理 | 有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不需要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
審理 和判決 | 1.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 2.判決包括:(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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