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與扣除項目_CPA稅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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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與扣除項目
(一)應稅收入
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形式上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提示】2016年5月“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二)扣除項目
企業類型 | 轉讓房地產情況 | 可扣除項目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轉讓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地價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等)、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 ①納稅人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罰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②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加計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 | 轉讓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①印花稅;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
各類企業 | 轉讓存量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1、2項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3.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①印花稅;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③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僅適用于按發票金額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且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納稅人) |
單純轉讓未經開發的土地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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