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_CPA稅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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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增值稅的一般征稅范圍 | 基本規定 |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在內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
2.銷售勞務 | 是指納稅人有償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3.銷售服務 | (1)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提示1】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2】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提示3】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提示4】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
(2)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 |
(3)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提示】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 |
(4)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提示1】有形動產修理屬于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建筑物、構筑物的修補、加固、養護、改善屬于建筑服務中的修繕服務 【提示2】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3】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屬于其他建筑服務 【提示4】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 |
(5)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提示1】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2】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3】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提示4】存款利息、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提示5】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 |
(6)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提示1】廣告服務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提示2】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3】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4】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5】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提示6】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7】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都屬于商務輔助服務 【提示8】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屬于物流輔助服務 【提示9】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10】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11】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 |
(7)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提示1】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2】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3】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4】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 |
4.銷售無形資產 | 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提示】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
5.銷售不動產 | 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提示】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
(二)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行為(十項)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這里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A.向購貨方開具發票;B.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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