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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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法——第十節 征收管理
【知識點】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除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以外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9.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10.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申報改革(新增)
為進一步優化辦稅流程、減輕辦稅負擔、提高辦稅質效,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劉穎老師-2022年注會稅法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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