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稅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征稅范圍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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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識點】
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 |
①代銷貨物 |
委托代銷→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受托代銷→銷售代銷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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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異地移送行為: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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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 |
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內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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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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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將購進的貨物用于 |
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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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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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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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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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第一、收到代銷清單時→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 第二、未收到代銷清單,但開具發票的→開票的當天; 第三、未收到代銷清單,但收到了全部貨款或部分貨款的→收到貨款的當天; 第四、未開具發票,也未收到代銷清單和貨款的→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混合銷售
含義 |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
成立標準 |
是一項銷售行為,且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服務銷售。 |
稅務處理 |
一般→依據主業統一核算納稅 特殊情況→分別核算納稅 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②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理解訣竅】
視同銷售中③④點對于貨物的規定,何時視同銷售,何時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考生容易混淆。
增值稅是在對增值的部分征稅,所以對于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來講,不管貨物用于什么,在自產或委托加工的過程中都有所增值,所以都應視同銷售;但對于外購貨物來講,是從外買進來成品,再把買進來的貨物進行各種用途,中間貨物沒有增值,但是考慮到當貨物用于對外時,比如用作投資、無償贈送等,如果不做視同銷售就沒有銷項稅,接受貨物的一方就沒有進項稅,這樣增值稅鏈條就斷了,為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外購貨物用于對外時,雖然貨物沒有增值,也要視同銷售。但當外購貨物用于對內個人消費等的時候,由于對方是個人,處于增值稅鏈條的終端,不存在增值稅鏈條斷裂的問題,所以也就不需要做視同銷售,只需要把當初買進時抵扣的進項作轉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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