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法-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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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車輛購置稅法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車輛購置稅法、車船稅法和印花稅法——第一節 車輛購置稅法
【知識點】車輛購置稅法
車輛購置稅法
一、車輛購置稅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其計稅價格由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組成(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特別提示】這里所謂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征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與進口方計算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
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由進口自用方納稅;如果進口車輛用于銷售、抵債、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屬于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進口方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還要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卡車、貨車等,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三)自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其他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車輛購置稅法的稅收優惠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稅。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稅。
6.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7.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
8.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9.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10.“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
11.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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