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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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第十章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第一節 房產稅法
【知識點】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與從租計征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率 | 計稅公式 |
從價計征(按照計稅余值) | 基本規定: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損耗后的余值計征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原值包括地價 獨立地下建筑物進行原值調整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房產原值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 年稅率1.2% |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計算出的是年稅額) |
【特別提示1】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特別提示2】獨立的地下建筑物在進行10%~30%的扣除前先對房產的原值進行確定:
(1)地下建筑物為工業用途的,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2)地下建筑物為商業及其他用途的,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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