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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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法——第五節 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識點】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
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一般情況下——憑票抵扣
購進方的進項稅額一般由銷售方的銷項稅額對應構成。故進項稅額在正常情況下是:
(1)從銷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3)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特殊情況之-——計算抵扣
(1)計算抵扣購進農產品的進項稅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特點:前免后抵;自開自抵。
3、特殊情況——進項稅的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
(1)分次抵扣進項稅是針對不動產進項稅額在某一階段的特殊抵扣規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執行。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得抵扣進項稅的不動產改變成可抵用途的,進項稅有專門的折算計算方法。
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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