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定價稅務管理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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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轉讓定價稅務管理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第五節 轉讓定價稅務管理
【知識點】轉讓定價稅務管理
轉讓定價稅務管理
一、關聯申報
(一)關聯方及關聯關系
1.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關聯關系
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關聯關系:
(1)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2)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第(1)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3)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第(1)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4)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第(1)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所稱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5)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第(1)至(5)項關系之一。
(7)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2)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注意】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存在上述第(1)至(5)項關系的,不構成此處所稱的關聯關系。
(二)關聯交易類型
主要包括:
1.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
2.金融資產的轉讓。
3.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
4.資金融通。
5.勞務交易。
二、同期資料管理(P577)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體現全球業務整體情況)、本地文檔(體現關聯交易信息)和特殊事項文檔。
(一)主體文檔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2.主體文檔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球業務整體情況,包括以下內容(多選):
(1)組織架構;
(2)企業集團業務;
(3)無形資產;
(4)融資活動;
(5)財務與稅務狀況。
(二)本地文檔
1.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多選):
(1)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2)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3)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上述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
2.本地文檔主要披露企業關聯交易的詳細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概況;
(2)關聯關系;
(3)關聯交易;
(4)可比性分析;
(5)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注意】提供同期資料的時限及其他要求
1.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2.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標明引用信息資料的出處來源。
3.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4.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5.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提供同期資料及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補征稅款時,可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特別提示】豁免提供同期資料的情形:
(1)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2)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三、轉讓定價調整方法
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合理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 含義 | 適用范圍 |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 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
再銷售價格法 | 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 通常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購銷業務 |
成本加成法 | 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 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或資金融通的關聯交易 |
交易凈利潤法 | 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 | 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以及勞務提供等關聯交易 |
利潤分割法 | 利潤分割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 通常適用于各參與方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情況 |
四、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能力等級2)
稅務機關有權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稅務檢查的規定,確定調查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被調查企業必須據實報告其關聯交易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一)轉讓定價調查
1.轉讓定價調查應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1)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2)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5)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6)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7)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2.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二)轉讓定價調整(不同情況的調整程序P585)
稅務機關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時,因企業與可比企業營運資本占用不同而對營業利潤產生的差異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三)跟蹤管理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在跟蹤管理期內,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
(四)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轉讓定價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轉讓定價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其主要內容如下:
1.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調整。
2.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備案。
3.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4.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
5.企業使用境外關聯方提供的無形資產需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考慮關聯各方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程度,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6.企業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7.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五、預約定價安排APA(能力等級2)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經過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
預約定價安排的基本規定如下表:
要點 | 主要規定 |
類型 | 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
受理機關 | 主管稅務機關,即指負責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 |
適用期間 |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于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期最長為10年 |
適用企業 | 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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