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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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七章 關稅法和船舶噸稅法——第五節 征收管理
【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關稅的繳納(★★)
1.關稅的申報時間: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除海關特準外,應自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2.納稅人應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關稅。
二、關稅的強制執行(★★)
關稅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征收。
三、關稅退還(★★)
關稅退還是指海關將實際征收多于應當征收的稅額(溢征關稅)退還給納稅人的一種行政行為。溢征關稅海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發現的,申請退稅時限為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
四、關稅補征和追征(★★)
1.關稅的補征和追征,是指海關在納稅義務人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后,發現實際征收稅額少于應征稅額(短征關稅)時,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所差稅款的一種行政行為。補征和追征概念的差異在于導致少納稅款的責任不同,責任的不同也帶來補征與追征時限的不同。
2.主要征收規定
情況 | 關稅規定 |
溢征 | 海關發現的,應立即退還;納稅人發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現的,自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不加收滯納金 |
追征 | 自納稅人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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