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總額(二)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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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收入總額
【所屬章節】
第四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節 應納稅所得額
【知識點】收入總額
應納稅所得額
(二)特殊收入及相關收入的確認
1.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
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3.以舊換新銷售商品
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4.商業折扣條件銷售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5.現金折扣條件銷售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6.折讓方式銷售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7.買一贈一方式組合銷售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8.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勞務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9.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10.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及貨物、財產、勞務流出企業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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