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二)_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
障礙與失敗,是通往成功最穩靠的踏腳石,肯研究、利用它們,便能從失敗中培養出成功。注冊會計師稅法備考已進入基礎階段,小編已整理了稅法的重要知識點,下面就隨小編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法——第五節 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識點】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
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算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注意】
不動產“取得”的途徑是多樣化的——“外來”與“自建”;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在本政策范圍內;
銷售不動產稅率為9%;簡易計稅征收率為5%;預征率為5%。
1.一般納稅人計稅依據及稅率、征收率的運用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計稅規則歸納為:

(2)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計稅規則歸納為:
“外來”的:不動產屬地差價預征率(5%)預繳、機構地全價稅率(9%)計銷項。
“自建”的:不動產屬地全價預征率(5%)預繳、機構地全價稅率( 9%)計銷項。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的(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來源 | 計稅依據 | 征收率 | 納稅地點 |
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 5% |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自建 |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1)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相關鏈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非“北上廣深”只有2年的征免界限。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北上廣深”還要增加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差額計稅規定。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查看更多知識點: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匯總,通關必看!
沒有一顆珍珠的閃光,是靠別人涂抹上去的。小編推薦大家在學習稅法時聽東奧名師劉穎老師的課,跟著老師的思路走,可以讓學習事半功倍。以下為劉穎老師的介紹和試聽課程。
《稅法》主講名師:劉穎 授課特點:授課條理清晰,題目經典原創,引領行業前沿,將稅法“碎”點歸納提煉、串聯記憶。對考試重點、難點、疑點把握準確、分析透徹,在學員中享有崇高聲譽和影響力。 |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