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一)_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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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法——第五節 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識點】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
進項稅額的確認和計算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提示】
1.一般納稅人涉及進項稅的抵扣;
2.存在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購買或接受行為;
3.貨物、應稅勞務、應稅行為的購買方或接受方支付或負擔。
(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提示】以票控稅、憑票抵扣是增值稅管理的重要特點,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納稅人按符合規定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自行計算進項稅額扣除。
1.一般情況下——憑票抵扣
購進方的進項稅額一般由銷售方的銷項稅額對應構成。故進項稅額在正常情況下是:
(1)從銷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提示】海關繳款書上的企業名稱與稅務登記的企業名稱一致,稅務機關將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海關采集的繳款信息稽核比對一致。
(3)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注意】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特別歸納】隨著“營改增”全面開展,目前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扣稅憑證 | 適用情況 | 備注 |
(1)增值稅專用發票 | 境內采購貨物和接受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扣稅適用 | 由境內供貨方或提供勞務及服務方、轉讓方開具,亦或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購買機動車 | 由境內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從事者開具,或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
(3)農產品收購發票 | 收購免稅農產品 | 收購方開具 |
(4)農產品銷售發票 | 銷售方開具,或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 |
(5)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進口貨物 | 報關地海關開具 |
(6)完稅憑證 |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 | 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 |
(7)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1)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 (2)支付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 (3)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 銷售方開具 |
2.特殊情況之-——計算抵扣
(1)計算抵扣購進農產品的進項稅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特點:前免后抵;自開自抵。
收購農產品的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核定扣稅法——計算抵扣進項稅的特殊變形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業開展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提示】政策針對:
(1)“前免后抵、自開自抵”的方式導致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案件屢屢發生;
(2)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銷售產品時,多數按照基本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除卻按照低于稅率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高征低扣”不合理。
核定扣稅試點改革的時間和范圍: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試點改革的核心內容:
改革1,改變原計算抵扣進項稅的方式,實行農產品進項稅核定扣除辦法。取消了試點產品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抵扣功能,改為實耗扣稅法,按納稅人實耗農產品確定可抵扣的進項稅。
改革2,將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扣除率改為納稅人再銷售貨物時貨物的適用稅率。即如果銷售貨物的稅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銷售貨物的稅率是9%,扣除率就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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