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_202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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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法——第三節 稅率與征收率
【知識點】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
兼營行為的稅率選擇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分類和稅務處理原則是CPA稅法考試的重點內容。
兼營的概念: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兼營的特點:各行為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兼營的稅務處理原則:
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相關連接】混合銷售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稅務處理原則: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稅率來繳納增值稅。一般情況下,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特殊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即按照兼營的政策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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