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收入的確認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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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般收入的確認
【所屬章節】
第四章 企業所得稅法
【知識點】一般收入的確認
一般收入的確認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會計上,企業權益性投資應在年末,按有關規定(區分成本法/權益法)計算應享有的(分擔的)凈利潤(凈虧損)確認投資收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4條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在應付當天,無論是否收到,都需要確認收入。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王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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