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_2019年注會稅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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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處罰
【所屬章節】
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一)法定原則
法定依據;法定機關設定;法定機關實施;法定程序實施。
(二)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規定公開;處罰程序公開。
(三)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四)過罰相當原則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六)監督、制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高頻考點)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掌握)
現行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三種: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提示】行政處罰不局限于行政罰款。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基本特征是當場填寫《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2.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有的案件要舉行聽證)、審查、決定、執行程序。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某些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六、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2019年注會考試時間定于10月19日-20日,希望大家能夠利用好剩余的復習時間,順利通關。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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