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一章稅法總論-稅法概念與稅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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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稅法概念與稅法原則
稅法概念
【知識點一】稅收與稅法的概念
(一)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其本質是一種分配關系;
(二)國家征稅的依據是政治權力,它有別于按生產要素進行的分配;
(三)國家征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
稅法與稅收關系:
稅收的本質特征具體體現為稅收制度,而稅法則是稅收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
二者關系概括為: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
【知識點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三方面 | 內容 |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 (1)雙主體: |
征稅方:稅務、海關 | |
納稅方:采用屬地兼屬人原則 | |
(2)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 |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 征稅對象 |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 征、納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平等的。
【知識點三】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了解)
一、稅法的地位
1.稅法屬于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部門法,它是調整國家與各個經濟單位及公民個人分配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
2.性質上屬于公法。
3.稅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稅法原則
【知識點一】稅法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核心基本原則
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首次在黨的文件中明確提出這一最根本的稅法原則。
(一)含義: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
(二)內容:稅收要件法定原則、稅務合法性原則。
1.稅收要件法定原則——立法角度
國家對其開征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進行專門確定才能實施;征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稅的各個要素不僅應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而且規定應盡量明確。
2.稅務合法性原則——征收程序法定
目前,我國正有條不紊地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已經作出明確,今后開征新稅的,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應的法律,并力爭在2020年前完成對現行的稅收條例修改上升為法律或廢止的改革任務。
【知識點一】稅法基本原則
二、稅收公平原則
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則。
內涵: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
三、稅收效率原則
1.經濟效率:要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
2.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四、實質課稅原則
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例如】特別納稅調整。
【知識點二】稅法適用原則
內容 | 要點 |
法律優位原則 | (1)基本含義: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
(2)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 |
(3)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
法律不溯及 | (1)基本含義: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
既往原則 | (2)目的: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新法優于 | (1)含義: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
舊法原則 |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的混亂 |
特別法優于 | (1)含義: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
普通法原則 | (2)應用: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1)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 |
(2)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 |
程序優于 | (1)基本含義: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適用 |
實體原則 | (2)目的: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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