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_2019年注會稅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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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所得額
【所屬章節】
第四章 企業所得稅法
【知識點】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注意對二者進行區分,容易出選擇題
應稅收入=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 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另有規定除外 |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 |
(3)對企業依法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 |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 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4.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需要歸還本金的 | 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 ||
其他財政性資金 | 計入收入總額 | 具有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 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需要納稅調減 |
其他財政性資金 | 應該征稅 |
【注意】
(1)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企業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情形 | 稅務處理 |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 |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
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 |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 |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
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企業所得稅 | |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 |
國債金額:按照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 | |
轉讓國債收益(損失)=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購買國債成本-持有期間國債利息收入-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 | |
企業轉讓國債取得的收益(損失)應計算納稅 |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重點)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上述免稅投資收益都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明顯投機行為)
4.符合8項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8)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區別與聯系
項目 | 不征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聯系 | 均屬于企業所得稅所稱的“收入總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扣除 | |
區別 | (1)不征稅收入是指不應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 | (1)免稅收入是應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只是國家出于特殊考慮給予稅收優惠,但在一定時期有可能恢復征稅 |
(2)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折舊、攤銷一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2)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折舊、攤銷一般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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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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