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環節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_注會稅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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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第三章 消費稅法
【知識點】委托加工環節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委托加工環節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含義: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不屬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②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二、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的規定
按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增值稅 | 增值稅的負稅人 | 受托方是納稅人 |
消費稅 | 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 除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外,代收代繳消費稅 |
(1)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 ||
(2)如果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應補交稅款 |
三、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銷售的稅務處理
情形 | 稅務處理 |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 | 以后不再繳納消費稅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 | 按規定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四、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委托方補交稅款的計稅依據
委托方已直接銷售的 | 按銷售額計稅 |
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 | 按組價計稅(委托加工業務的組價) |
對受托方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五、組成計稅價格及應納稅額計算
第一順序 | 第二順序 | |
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 | 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收回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臨深溪不知地之厚也。備考注會考試的過程并不是一帆風順,既然大家已經堅持到了現在,就更沒有理由中途放棄。
(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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