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_2019年注會稅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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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契稅法
【所屬章節】
第十章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知識點】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
(一)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7.公租房經營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
8.與個人有關的契稅優惠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 面積≤90平方米 | 減按1%稅率 |
面積>90平方米 | 減按1.5%稅率 | |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的住房) | 面積≤90平方米 | 減按1%稅率 |
面積>90平方米 | 減按2%稅率 |
(二)契稅優惠的特殊規定
5.企業破產
情形 | 稅收政策 | |
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 | 免征契稅 | |
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依法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 | 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 | |
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 | 減半征契稅 |
6.資產劃轉。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7.債權轉股權。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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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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