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_2019注會稅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通道已經關閉了,大家要進入到緊張的備考狀態了。小編今天為大家整理了“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的知識點,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內容導航】
“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知識點】“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營改增”后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新改)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 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小編預祝大家都能順利通過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的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王穎老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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