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資源稅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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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
二、稅目和稅率
三、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
四、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六章資源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知識點】資源稅的納稅人、稅目和稅率、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計稅依據
資源稅法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資源稅是境內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關聯概念: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二、稅目和稅率
(一)稅目
征稅范圍(結合稅收優惠) | 不征或暫不征收的項目 |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
天然氣 (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 |||
原煤、未稅原煤加工洗選煤 | 其他煤炭制品 | ||
金屬礦 | 黑色金屬礦 | 鐵礦、金礦、銅礦等原礦或者精礦 | 對未列舉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 |
有色金屬礦 | |||
非金屬礦 | (海鹽、湖鹽和井礦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形態的初級產品 | ||
石墨、煤層氣、硅藻土等等 |
(二)稅率
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實施從量計征,其他應稅產品實施從價計征,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施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
三、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
四、計稅依據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銷售應稅產品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解釋】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從價征收的資源稅的銷售額與應稅礦產品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一致。
銷售額不包括:
1.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
2.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解釋1】從價征收的資源稅的銷售額與應稅礦產品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一致。
【解釋2】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運雜費用應取得合法有效憑據并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當一并計征資源稅。
【資源稅反避稅】
(1)納稅人開采應稅礦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將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以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不是開采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定率征收: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定額征收: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3.關于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關于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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