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5年馬上就要結束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離我們越來越近。東奧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幫助大家備考,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稅法》:增值稅銷項稅額。
知識點: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即價外收入)。
價外費用常見的有: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上述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但上述價外費用不包括以下費用: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③符合規定條件的代墊運費;④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⑤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二、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1)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三種折扣:
①折扣銷售(會計稱之為商業折扣):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②銷售折扣(會計稱之為現金折扣):銷售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
③銷售折讓:銷售折讓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
(2)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
以舊換新銷售,是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
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3)還本銷售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
稅法規定: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以新產品的市場售價作為計稅依據。
(4)以物易物
稅法規定: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如果取得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
(5)包裝物押金
①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②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超過12個月)并入銷售額征稅。
應納增值稅=逾期押金÷(1+稅率)×稅率(稅率為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
押金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并入銷售額征稅時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③對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啤酒、黃酒押金按是否逾期處理。
(6)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7)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
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8)融資租賃企業
①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10)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11)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3)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由于視同銷售沒有售價,所以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注意這里是有順序的,做題時不是所有都適用組價的,一定要按照順序來選擇價格。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價中還應加上消費稅稅額,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對于不涉及從價計征消費稅的貨物來說,成本利潤率一律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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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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