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5年即將結束,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很快就要到來。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稅法》: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知識點: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保全與強制執行關系:
強制執行不是稅收保全的必然結果。
3.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4.其他:
(1)先行告誡,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再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2)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3)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4)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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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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