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5年即將結束,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很快就要到來。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稅法》:金融保險業計稅依據。
知識點:金融保險業計稅依據
1.一般貸款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加息、罰息)。
2.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提示1】個人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納營業稅。
【提示2】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新增: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額確定,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提示3】賣出價、買入價均不考慮交易中的稅費。
【提示4】自2013年12月1日起,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4.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保險業務:
(1)初保業務營業額:全部保費收入。
(2)儲金業務營業額:儲金的利息(即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
(3)保險企業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
(4)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
(5)境內保險人以境內標的物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并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 上一篇文章: 2016年《稅法》:服務業計稅依據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