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對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對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
【內容導航】:
(一)對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節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對扣繳義務人稅務違章的處罰
違章行為 |
違章處理規定 |
不按規定設賬、保管憑證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不按期申報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不履行扣繳職責 |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偷稅行為 (扣而不繳) |
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是偷稅。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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