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稅款征收的原則——七項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稅款征收的原則——七項。
【內容導航】:
(一) 稅款征收的原則——七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節稅款征收的內容。
【知識點】:稅款征收的原則——七項
(一)稅務機關是征稅的唯一行政主體的原則。
(二)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三)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緩征收稅款或者攤派稅款。
(四)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五)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開付扣押、查封的收據或清單。
(六)稅款、滯納金、罰款統一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七)稅款優先的原則。
【提示】稅款優先原則,具體有三個方面的優先: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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