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基礎考點: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內容導航】:
(一)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節法律責任的內容。
【知識點】: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處罰
(一)根據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二)對不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的納稅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違章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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