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基礎考點: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審計》基礎考點: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內容導航】:
(一) 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國際稅收第三節境外所得稅收管理的內容。
【知識點】: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尚未單方面規定稅收饒讓抵免,但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有稅收饒讓抵免安排。居民企業從與我國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對方國家取得所得,并按該國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所得已享受的免稅或減稅數額按照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的,經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在其申報境外所得稅額時視為已繳稅額。
稅收饒讓抵免應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計算:
情形 |
規定 |
稅收協定規定定率饒讓抵免 |
饒讓抵免稅額為按該定率計算的應納境外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的數額 |
稅收協定規定列舉一國稅收優惠額給予饒讓抵免 |
饒讓抵免稅額為按協定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稅額的數額,即實際稅收優惠額 |
境外所得采用我國稅法規定的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額 |
不適用饒讓抵免 |
責任編輯: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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