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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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所得稅——第四節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知識點】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1.遵循原則
除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的以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所得稅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商譽=合并成本-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狀態。
(2)除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3)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對未來期間的計稅不產生影響,從而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4)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①在準備長期持有的情況下,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投資企業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理由:因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不會轉回,對未來期間沒有所得稅影響;因確認投資損益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逐期分回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免稅,也不存在對未來期間的所得稅影響;因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或其他權益變動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長期持有的情況下預計未來期間也不會轉回。
②在持有意圖由長期持有轉變為擬近期出售的情況下,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通常情況下,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所得稅費用”“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也可能存在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的情況,符合條件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理由: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不是投資的賬面價值)準予扣除。
(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無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不要求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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