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2021年CPA《會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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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所得稅——第二節 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知識點】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某一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成本-以前期間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一)固定資產
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折舊
(二)無形資產
1.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有關研究開發支出區分為兩個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而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應當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按財稅〔2018〕99號文件,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另外,會計準則中規定有例外條款,即如該無形資產的確認不是產生于企業合并交易、同時在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不確認該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該種情況下,無形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對于會計與稅收規定之間存在的暫時性差異不予確認,持續持有過程中,在初始未予確認時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范圍內的攤銷額等的差異不予確認。
2.無形資產在后續計量時,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主要產生于對無形資產是否需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攤銷年限、預計凈殘值的不同以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1)對于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
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攤銷-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攤銷
(2)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賬面價值=實際成本-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攤銷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賬面價值: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股權投資)
賬面價值: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計稅基礎:取得時的成本
(四)其他資產(略)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0,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例如,企業的短期借款、應付賬款等。但是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如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的某些預計負債。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一)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務等原因確認的預計負債
(二)合同負債
(三)應付職工薪酬
(四)遞延收益
(五)其他負債
三、特殊交易或事項中產生的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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