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考點解讀: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
一、近5年考情分析
稅務行政復議與是稅務行政訴訟在近5年的注冊會計師真題中,均以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形式出現,分值一般在1-2分之間,考試頻率為中等偏上,大部分年份都會有考題涉及,個別年份可能會被遺忘,難度不大,基本都是教材原文的直接考查,很少涉及案例分析性的靈活試題考查。但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該部分考查內容歷年重復率并不是太高,大多數年份涉及的考查內容均不一樣,且容易出現冷門考點。因此,每位考生在復習該部分內容時,需要認真學習,在掌握歷年已考查過的內容基礎上,還要掌握一些潛在的冷門考點,以確保本章分值順利進賬。表1和表2是近5年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考題分布情況:
表1:稅務行政復議近5年考題分布表
年份 | 題型 | 分值 | 具體知識點 |
2017 | 單項選擇題 | 1 | 征稅行為的行政復議 |
2016 | 多項選擇題 | 1.5 |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
2015 | 單項選擇題 | 1 | 征稅行為以外的行政復議 |
2014 | 無 | 0 | 無 |
2013 |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 2.5 | 行政復議的終止情形;稅務行政復議的調解要求 |
表2:稅務行政訴訟近5年考題分布表
年份 | 題型 | 分值 | 具體知識點 |
2017 | 單項選擇題 | 1 | 征稅行為的行政復議 |
2016 | 多項選擇題 | 1.5 | 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
2015 | 單項選擇題 | 1 | 征稅行為以外的行政復議 |
2014 | 無 | 0 | 無 |
2013 |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 2.5 | 行政復議的終止情形;稅務行政復議的調解要求 |
二、主要考點講解
1.征稅行為與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的區分
區分原則:征稅行為=稅法要素中除了“罰則”和“附則”+加收滯納金。
關鍵點:本考點容易將征稅行為與其他行為進行混合考查,設置迷惑項。常見的干擾方式是將“加收滯納金”作為其他行為,將“罰款”、“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作為征稅行為。
具體分析:納稅主體、征稅對象、適用稅率等等本身作為稅法要素的一部分,與稅收行為密不可分,當然屬于征稅行為。其中,加收滯納金是一個特殊內容,它屬于稅收強制措施的一種,也屬于征稅行為的一個具體體現,需要單獨予以記憶。對于罰款、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發票管理行為等本身與征稅行為關聯度不高或者由征稅行為衍生而來的行為,應當歸屬于其他行為。例如:代開發票行為本身并不能直接歸屬于稅法要素中的某一個,更多的是服務于市場交易;罰款行為的產生前提是納稅人未按期申報繳納稅款且經催報催繳后仍不申報繳納稅款,它是由具體的征稅行為衍生而來,因此,也不能算作征稅行為。
注意事項:對于征稅行為,必須先行政復議,再行政訴訟;對于其他行為,復議和訴訟沒有前后順序的限定。
2.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1個總原則+4個特殊管轄
總原則:不服國稅局,直接找上級;不服地稅局,上級或同級政府二選一;不服總局,只能找總局。
具體分析:國地稅復議的區別主要在于管理體制的不同。國稅局屬于中央垂直領導,因此,在行政復議時,直接找上級國稅局即可。地稅局屬于雙重領導,在行政復議時,既可以找上級地稅局,也可以找同級人民政府。國家稅務總局由于是稅務系統里面的最高層管理機構,因此,在對國家稅務總局進行復議時,只能找總局本身。
特殊管轄:主要表現在計劃單列市國地稅局、稅務所與稽查局、共同行政行為、罰款與加處罰款等情況。
①對于計劃單列市的國稅局,直接看作是省級國家稅務局,對其復議時,直接找總局。對于計劃單列市的地稅局,仍然按照總原則進行。
②對于稅務所和稽查局的復議,一定是所屬稅務局,不能選擇上一級稅務所或稽查局。稅務所和稽查局相當于稅務局的派出機構與直屬機構,本身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向其上級提起行政復議。
③共同行政行為要關注是稅務機關的共同行政行為還是與其他機關的混合共同行為。如果由兩個稅務機關作出的共同行政行為,直接找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即可;如果是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行政行為,由于牽涉到跨部門的問題,為了公平起見,只能找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進行復議。
④只對加處罰款不服,性質較為簡單,直接向作出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進行復議即可;對于罰款和加處罰款均不服的,性質較為復雜,則需要向上一級的稅務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學習建議: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內容較多,考題通常既會涉及總原則,也會涉及特殊管轄。因此,考生在學習時,先掌握總原則,再重點記憶4個特殊管轄情形,最終確保該考點充分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