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具有“逢新必考”的科目特點,新法修訂頻繁,考點更新快,此類修訂內容直接反映在考試中,要求考生緊跟立法動態,避免使用過時知識。以下是根據2025年新版教材及東奧名師講義整理的考點精講,考生們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公司股東與股東權利
【知 識 點】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1.基本轉讓規則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有限制的,其轉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2)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4)股東會會議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變更股東名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份轉讓的法定限制
(1)原始股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就任時確定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④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⑤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窗口期”限制交易規則(2025年重大調整)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15日內;
②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5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4)以限售期內的股份出質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轉讓期限內出質的,質權人不得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行使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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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