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和義務——股東分紅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在試卷中分值占比較高,考生需投入足夠時間,系統掌握核心知識點,并關注立法動態,方能在考試中取得優勢。東奧整理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考生們別錯過,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公司股東與股東權利
【知 識 點】
股東權利和義務——股東分紅權
1.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
(2)繳納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2.公積金規則
(1)公積金的用途
①公積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②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③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2)公積金的提取
①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②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③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發行無面額股所得股款未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項目,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3.分配比例
(1)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
(2)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4.違法分配
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何時完成分配
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分配。
6.股東分紅權訴訟
(1)股東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2)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3)股東在訴訟中應當提交股東會已作出的含具體分配方案的有效決議,否則,法院應駁回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潤的請求,但公司不分配利潤是因部分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所致且不分配利潤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的除外。
● ● ●
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股東權利和義務——股東分紅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