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出資合法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獨立性強,與其他科目關聯度低,但需通過理解法條原理而非死記硬背掌握考點。建議備考時將此科目視為“基礎保障分”,而非“輕松通過”的捷徑。東奧整理了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講解,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公司的設立
【知 識 點】
如何出資合法
公司資本制度(要點綜述)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 |
注冊資本 | 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已發行股份的股本總額 | 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
資本制度 | (1)實繳資本制 (2)可以同時采用授權資本制 | 限期認繳資本制 |
出資期限 | 公司成立前繳足,同時采用授權資本制的,董事會決定發行的新股按增資處理 | 由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另有規定除外 |
驗資要求 | (1)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2)其他情形:無法定要求 | 無法定要求 |
出資方式 | (1)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 (2)不得: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 | |
出資手續 | (1)貨幣:足額存入公司銀行賬戶 (2)非貨幣出資:評估作價、切實轉移權屬 | |
加速到期 | (1)適用環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權利主體:公司、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 (3)出資款去向:向公司繳納(“入庫”) |
1.公司的注冊資本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已發行股份的股本總額。
2.認繳出資與實繳出資
認繳出資后,出資人對公司負擔實繳出資的義務;而實繳出資后,原屬股東的貨幣轉歸公司所有,原屬股東的非貨幣財產的財產權屬轉移至公司。
3.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財產的除外。
(2)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2年3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4.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要求
(1)評估作價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切實轉移權屬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銀行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將財產權轉移至公司的手續。(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5.有關出資期限的基本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實繳資本制
①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②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足額繳納股款,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股款繳足后,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2)有限責任公司:限期認繳資本制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過渡政策(教材未收錄)
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4)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資本制
①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在3年內決定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50%的股份。(已發行股份包括類別股、被公司回購而暫時持有的庫存股,但不包括由本公司回購并注銷的股份)(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②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③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發行新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2/3以上通過。
④董事會依照上述規定決定發行股份導致公司注冊資本、已發行股份數發生變化的,對公司章程該項記載事項的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6.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非具備破產原因)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向公司)繳納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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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如何出資合法”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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