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作為“百搭配搭”科目,適合與會計、審計等計算密集型科目組合備考。其文科屬性可平衡整體復習強度,尤其適合法學背景考生發揮專業優勢。以下是東奧整理的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八單元:合同的擔保
【知 識 點】
保證——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1.何謂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
(2)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屬于不變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
(3)什么是“依法行使權利”?
①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②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的確定
(1)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
(2)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
①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3)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保證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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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保證——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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